税务局通知:10月申报纳税征期延长!
发布日期:2022-10-10 09:51:02 浏览次数:
紧急通知:10月申报纳税的征期延长至10月25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关于10月值得注意的事项及最新税费政策,创易通财税老会计都给大家整理好啦~
01 10月征期·要点
1、本月是大征期
2022年第四季度开始,月报和季报都需进行申报!
尤其是印花税,取消按月申报后,这是自《印花税法》施行以来,第一次按季申报!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每个税种申报完毕后,都需检查是否申报成功。
2、2022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新变化
1)部分地区预缴申报时可享受预填报服务
如天津税务局明确:对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提供预填报服务;
上述纳税人需先填报财务报表数据,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等数据将从财务报表对应行次中自动带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有新变化
部分地区先后对当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进行了调整;
因此企业在今年10月进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即可按照调整后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
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一般采取季度预缴、年度汇缴的方式,按照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申报,所以第一、二季度多缴的税款会自动在第三、四季度进行抵减;如果仍有多缴,可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继续抵减或退税。
3)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力度加大,并在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
此前财政部等3部门发文明确,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末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4)企业既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属于制造业企业,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75%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于既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属于制造业的企业,其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暂按75%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而至于此前(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该新政策。
5)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原政策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3、抄报方法参考如下
点这里回顾: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抄报方法
常见问题:
1)季度申报也需打开软件进行上报汇总和反写工作吗?
答:需要;每月都需要打开软件检查开票日期是否更新为下月中下旬,如已更新,无需操作;如未更新,需操作上报汇总反写日期变更即可。
2)月初没有做抄报税是否可以开票?
答:以开票截止日期为准,截止日期之前都可以开票。
3)上报汇总提示有未上传发票如何处理?
答:首先检查电脑网络是否正常,再打开软件系统设置-参数设置-网络设置,检查服务器地址端口号正确,测试链接成功,点击手工上传发票上传成功即可抄税。
4、这些税费可以继续缓缴
1)社会保险费
9月19日,人社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五税两费”
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2021年11月相关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按季申报的,具体缓缴期限:
按月申报的,具体缓缴期限:
02 10月开始实施的政策新规
1、两项加计扣除比例,调至100%
9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3部门联合发文明确: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其他企业:对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9月28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明确:
1)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2)《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
3、卖房后再买房,已缴纳的个税予以退税
享受范围:
1)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买房;
3)对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退税力度:
1)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 = 全部退还;
2)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 = 按 “新:现”金额的比例退还。
注1: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注2: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在住建部网签备案中注明的成交价格;
注3: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4、这两个电子证照分别在这些地方试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明确:
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5、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发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
要求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
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
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6、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根据公安部制定印发的2022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2022年8月1日起,在长三角、闽赣、川渝黔三个片区的9省市全面推开区域内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10月1日起,在全国其他省市逐步启动试点工作,年底前在试点地区实现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可在现居住地就近办理。
7、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新版标准颁布,增加18项新的交通标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对2009年版的道路交通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标准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适应复杂路网和交通运行环境下驾驶人对出行便捷性的要求,细化了标志的版面、设置及使用要求,对指路标志的信息量、信息选取原则和方法等提出了细化要求;强化操作性,增加了交通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给出制作图例。
其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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